近日,汉中市环保局应诉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公司不服环评批复案件获市中院终审裁定,原告起诉被驳回。
汉中市环保局接到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行终11号行政裁定书和(2017)陕07行终13号行政裁定书,书中明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依法予以确认。被诉175号环评批复、213号环评批复是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行政行为,属于建设项目可行性审批的前置条件,本身不涉及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施工许可等具体涉及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环评批复未设定西乡县泾洋公司的权利义务,对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至此,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公司诉市环保局要求撤销汉环批字〔2012〕175号一案和诉市环保局要求撤销汉环批字〔2013〕213号批复一案,以一审汉中市环保局胜诉、二审起诉被驳回而结束。
案件一审、二审过程中,汉中市环保局严格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积极向原告宣传普及环保法律法规,争取法院、原告对环保工作的理解支持,有效维护了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庭审过程中,市环保局还组织局机关业务管理和法制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我市环评机构的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通过实案情景教学进一步提高了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筑牢风险防范意识。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部门接到环境投诉、复议和诉讼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
据了解,针对环保工作新常态,市环保局按照中省市“建设法治政府”的总要求,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效能建设,建章立制,严格履职,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运行良好,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总体发生率较低。主要措施:一是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成立法规审计科,为局机关专门的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加强合法性审查。三是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指导、考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落实法律顾问聘请制度,从专业角度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六是制定行政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标准。七是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