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等文件;近期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把兼并重组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手段,提出要实现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钢铁行业供给侧改革所涉及的去产能工作,明确提出采取兼并重组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九年兼并重组 成果几何
我国钢铁企业发展经历了众多的兼并重组。2007年~2011年,我国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蓬勃发展,特别是跨区域企业重组取得突破,如宝钢重组八钢、韶钢,武钢重组昆钢、柳钢,首钢重组水钢、长钢、通钢等;同时,区域内钢铁集团也密集涌现,如山东钢铁集团、河北钢铁集团(现河钢集团)、渤海钢铁集团等先后成立。到2011年,我国钢铁产业CR10(行业中10家最大企业的产出占该行业总产出的百分比,用来表征行业集中度)达到49.1%,这是近年来的最高值。
然而,2012年后,宝钢、武钢、鞍钢等大型央企涉及增加产能的重组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出现了“分家”现象;河钢、安钢对本地区内民营钢铁企业“渐进式股权融合”重组模式以民营钢铁企业退出而宣告结束……这使得我国钢铁产业兼并重组步伐明显放缓,进入了实质性重组的“深水区”和“探索期”。国内千万吨级的钢铁企业数量基本稳定在31家。2015年31家钢铁企业粗钢产量为4.87亿吨,占全国粗钢产量的60.6%,而CR10也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15年,我国钢铁产业CR10仅有34.2%。
四重瓶颈影响兼并重组实质效果
钢铁产业发展至今,兼并重组实际面临着很多困难和瓶颈。一是投资主体和所有制束缚。这主要涉及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利益的协商和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转换的问题。具体来说,不同投资主体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利益诉求不同,管理体制不一;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在财税和国资收益的分配方面存在矛盾,复杂的利益关系给资产重组造成了一定障碍。同时,在对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还有核心的人事权能否放下的问题,使重组变成联而不合、貌合神离的状态,带来重组后的不协同。
二是地方政府利益牵绊。钢铁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必然涉及税收、产值、就业等政府敏感的神经。目前,地方政府已成为钢铁行业跨区域重组的最大障碍,地方从本位主义出发,对促进本地区企业的重组明显积极,对跨地区兼并重组动力不足,容易变成各省的行业重组,而不能实现强强联合;形成区域性保护,对外来企业形成壁垒,客观保护了地方落后产能,不利于发挥重组的协同效应。
三是配套政策措施不足。由于历史原因,很多钢铁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钢铁企业存在人员多、企业办社会、厂办大集体、辅业单位负担沉重等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在重组的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至今,政府没有出台相关的完善政策,如财政、社保、法律、环保等衔接制度,平衡各级政府的财政税收以解决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在财税方面的利益分配问题的制度等。
四是兼并重组效果显现难。目前,钢铁企业经营压力大,生存发展困难,形成了一些兼并重组的动力。但是,此阶段期待兼并重组的企业,多数资金困难,负担较重,他们是为了寻求资金支持,才希望大企业来兼并重组。这种重组缺乏企业长远发展的目标,是短期的救急行为,其对行业的发展促进效果有限,从而影响兼并重组的实质效果。
职工、资金、土地和落实一个都不能少
那么,目前钢铁行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政策配套和落实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不遗余力地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要坚持企业主导、政府托底的原则,通过“三个一批”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即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偿,依法依规清退一批;通过培训转岗等方式分流一批;通过培训、介绍等方式再就业一批。
二是多措并举解决好资金紧缺问题。首先是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地方统筹开展企业重组、破产、退出等相关工作;其次是完善税收政策,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扶持,落实好公平税负政策,加快推进劣质产能的退出步伐;再次是利用好金融工具,加大对实施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
三是探索创新解决好土地利用问题。首先是政府有偿收回腾退土地,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其次是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再次是简化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用途变更等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四是强化执行解决好政策落实问题。要建立创新考核机制、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并加强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