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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呼吁:钢企脱困还需配套政策支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5  浏览次数:24
核心提示:面对史无前例的严峻形势,仅靠钢铁企业自身努力,难以实现钢铁行业整体走出困境,实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钢铁企业迫切需
 “面对史无前例的严峻形势,仅靠钢铁企业自身努力,难以实现钢铁行业整体走出困境,实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钢铁企业迫切需要各级政府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鞍钢集团钒钛(钢铁)研究院钒钛冶金研究所所长孙朝晖告诉《中国冶金报》记者,他在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呼吁帮助钢铁企业渡过难关。

 


孙朝晖在提案中指出,近几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钢铁产能严重过剩、钢材价格“断崖式”下跌等因素影响,钢铁行业出现整体亏损。与钢材、铁矿石价格大幅下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钢铁企业的电力、天然气、运输等生产要素价格仍处于历史高位,造成企业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同时,钢铁行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未缓解,资金链紧绷的局面不断加剧,我国一些关系国家战略资源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钢铁企业也深受其影响。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为钢铁行业转型脱困指明了方向。但是,钢铁行业要渡过现在的难关,需要政府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为此,他建议:


一是督促地方政府尽快出台落实6号文配套政策。按照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原则,地方政府是6号文贯彻落实的关键,如何督促地方政府落实6号文要求,各地如何坚决关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落后产能,引导本地区企业主动退出产能,特别是对于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经营困难的企业,不能再给予优惠政策。另外,在政策上,退出产能企业腾出的土地(特别是在大中城市),应由退出产能的企业优先处置,增值收益用于人员安置和本企业转型发展。


二是尽快完善人员安置配套政策。研究拓宽职工分流渠道,除内部转型分流外,对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纳入政策范围,尽快出台产能退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配套政策;加快推动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离退休人员移交范围、方式、管理模式及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


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6号文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执法尺度一致,创造统一的环保、税收、质量、安全等竞争环境。


四是大力降低物流成本。近年来,铁路货运价多次上调,造成实体企业运营成本上升,经营困难加大。建议国家加快物流运输改革,协调铁路部门实行差别化运价,对内陆企业实行运价下浮倾斜,帮助内陆企业补齐物流短板,有效减少内陆钢厂的物流比较劣势。


五是降低电力成本。允许钢铁企业先行先试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对钢铁企业用电价格比照电解铝行业用电政策执行。对钢铁企业按全年全量实施直购电政策,取消火电配比。鼓励钢铁企业自备电厂提高综合利用效率,暂不收取自备电厂及综合利用电厂系统备用费。对各种电力基金和附加费等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降低或取消收费额度。


六是降低天然气价格。按中石油直供用户价格政策执行,协调中石油、中石化根据油价、煤价下降的比例和以井口价优惠5%~10%下调天然气价格。


七是减免矿山的资源税、资源费。对尚未缴纳的土地契税,按新的3%比例征收,并在计算契税计税基础时将耕地占用税扣除。对新增临时用地实行暂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的优惠政策。


八是实施债转股。这是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建议国家部委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势骨干钢铁企业实施债转股政策,从源头上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的难题,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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