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环保局近日在进行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等岗村民小组附近一间小加工作坊涉嫌违法排污。
经调查核实,该作坊工商营业注册名称为芒市风平镇元金塑料制品站,自2016年4月1日经营至今,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投入生产。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硫酸、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区南侧的3个未落实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
芒市环保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夏某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对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搅拌清洗机、塑料脱水机共6台产污设备予以就地查封。
随后,由德宏州环境监测站对3个渗坑内的废液进行检测。根据德宏州环境监测站2017年12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3个渗坑内的废液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34废酸、HW35废碱,属于有毒物质。
芒市环保局对案件合议后认定,当事人夏某已经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18日,芒市公安局将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调查工作。1月19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夏某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夏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芒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自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芒市加大了对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环境监管及处罚力度,面对与日俱增的行政案件,环保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此案的查处,是德宏州环保局、芒市环保局和芒市公安局紧密协调、相互配合的结果,也打响了全州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第一枪,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