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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同意取限二手车限迁政策 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2  浏览次数:829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二手车限迁政策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吉林省政府:同意取限二手车限迁政策 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

一、《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第20条中对低于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转入落籍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三、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转入二手车达标监督管理,对于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合格,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二手车,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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