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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限塑令”适用范围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限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7  浏览次数:57
核心提示:十年前,一项自上而下的限塑法令正式生效,旨在遏制日益加剧的白色污染。然而,十年来,“限塑令”成效甚微。扩展“限塑令”适用

十年前,一项自上而下的限塑法令正式生效,旨在遏制日益加剧的白色污染。然而,十年来,“限塑令”成效甚微。

扩展“限塑令”适用范围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限塑

扩展“限塑令”适用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发布于2007年12月31日,简称为“限塑令”。巩富文调研发现,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法令,“限塑令”并没有深入到我国消费市场的各个角落。在“限塑令”实施过程中,尽管对正规超市的监督管理相对严格,但受益于塑料袋有偿使用,兜售塑料购物袋成为不少超市的一项重要收益,“限塑令”沦为了“卖塑令”。

巩富文分析称,由于缺乏足够的配套制度和鼓励、惩罚手段,“限塑令”对减少生产和使用者没有奖励到让其心动,也没有对违规者罚到让其心痛。

“限塑令”根据当时消费领域包装制品的情况,仅仅针对塑料购物袋进行限制。近年来,随着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发展,我国消费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塑料餐盒、塑料胶带、塑料包装袋的消耗量迅速上升,这些行业产生的“塑料垃圾”激增,在部分地方甚至已经超过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传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的用量。

巩富文认为,解决新行业产生“塑料垃圾”过多过滥问题已刻不容缓,应尽快将快递包装袋、塑料餐盒等纳入“限塑令”的限制范围,防止造成监管盲区。

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监管缺位,是导致“限塑令”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巩富文指出,应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必须在塑料袋生产的审批、监控、执法环节中出狠招、抓落实,不让违规产品流入市场。质检部门应当对生产不符合环保标准塑料袋的行为进行监管;工商部门、环保部门要对违规销售、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进行查处。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监管的连续性和力度。

引导公众改变消费习惯

“限塑令”颁布时,社会各界环保意识普遍不高,限塑令的颁布和实施没有得到足够的社会关注。

“时至今日,人们环保意识大幅提升,但是公众对于限塑令具体内容的了解还很有限。”巩富文分析,大部分人知道大型超市提供的塑料购物袋是符合标准的,但不能准确判断其他场所提供的购物袋是否违规,亟需要相关部门做深入的宣传和科普。

“此外,限塑令的推行还需要公众养成一定的行为习惯加以支持。”巩富文说,有必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或绿色包装等行动,转变消费观念,减少对一次性塑料包装袋的依赖,推动塑料制品循环利用。充分运用鼓励手段,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如,可通过政府补贴,在超市等地对使用环保袋的消费者给予一定奖励,可能会鼓励更多人养成随身携“袋”的好习惯。

另外,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包装袋,快递公司需要确保快递运输过程中外包装完好,消费者也要清楚新包装的使用方法,需要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引导,力促消费者合理拆封包装材料。否则,遭遇暴力拆解,即便可回收材料也没法再用。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限塑

在巩富文看来,未来的限塑,应当建立起一个从塑料袋生产、销售到回收的完整生态链,而不仅仅是在消费端加收费用。

事实上,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环保公益组织不断涌现,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比如,菜鸟、苏宁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圆通、申通、韵达等主要快递公司均有相应的举措推进绿色物流。

但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环保政策明显落后于公众环保热情,许多环保公益组织想更深度地参与环境保护却没有足够的途径。政府与企业、环保组织之间的合作在方式、范围、深度上都不够,政府在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参与限塑等环保活动方面的作用发挥还是很有限。

巩富文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仅要做好自身本职职能,履行好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还应当对于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持开放、鼓励态度,应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发挥全社会合力解决好限塑问题,共同推进遏制“白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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