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市政府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对有关区(市)县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城建、交通、海关、海事等部门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通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实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共享。
草案要求,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产生危险废物无法处置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本市已建成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处置或利用能力的集中处置、利用设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向异地转移该类别危险废物,应当集中就近就地处置。严格控制省内转移至本市进行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确需转移的,应当保障运输和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转移计划并申办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危险废物。
草案强调,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证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的正常运行,避免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禁止擅自堆放、排放、倾倒、焚烧、填埋以及使用其他违法方法处理危险废物。未经批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期间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及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