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贯彻实施,在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波司登集团董事长高德康说道。
高德康进一步表示,另一方面,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有了明确依据。这对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负有生态环保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保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执纪问责的力度也不断加大。
据环保部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15件,罚款数额达5.69亿元;实施查封扣押4191件、限产停产3106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份,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大幅上升。
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质量也逐步得到改善,2015年全国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4.1%;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比例由2010年的15.6%下降至8.8%。
“但是,当前生态环保制度方面还有不少亟待完善之处,特别是企业(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和负有生态环保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尚未完全厘清。”高德康认为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基层环保工作力量与任务力量不相匹配。当前,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存在环境保护监管力量无法满足面广量多监管对象和繁重任务要求的现状。以江苏省某县级市为例,全市一线环境执法监管人员30多名,监管的企业超过1万家,另外还有个体工商户8万多家,处于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的状态。
其次,对企业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的要求还未完全捋顺。“谁污染、谁治理。”排污企业自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新环保法也明确规定了企业环境保护的9大责任,即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依法排放污染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缴纳排污费、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备、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现场监察、实施清洁生产,及违法所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等。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对企业生态环保责任要求虽然比较多,但是存在比较分散、不成体系的问题,无论是环保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均不易很好把握,导致最终企业主体责任未真正落到实处。”高德康认为。
除了上述问题外,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梦兰集团董事长钱月宝在建议中还指出,在当前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环境保护监管力量事实上无法满足面广量多监管对象和繁重任务要求的现状下,环保部门由于具有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导致责任追究“无边界”,一旦企业(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因各种因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影响后果的,环保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往往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特别是基层一线环保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履职风险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所适从”的感觉。
为尽快厘清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边界,钱月宝建议首先应进一步研究落实企业(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和奖惩措施。
一方面,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推行企业环境保护“一证式”管理,将涉及企业环保管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强化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创新,例如加快推行企业绿色信用制度,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企业绿色信用体系,借助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杠杆,激励与约束企业,对企业利益进行调节,倒逼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保各项规定。
同时,钱月宝还指出,应参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出台负有生态环保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的文件政策,最大限度上厘清部门履职尽责的边界,从而为生态环保事业更加健康平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