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方案》明确了今后几年甘肃省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去产能、去库存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方案》表示,要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完善企业退出通道,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做好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方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甘肃省共有各类煤矿154处,年生产能力6560万吨。其中,120万吨以上的煤矿22处,30—120万吨的煤矿38处,30万吨以下的煤矿94处。
因此《方案》决定从2016年开始,用3-5年时间,退出产能1000万吨,市场供需实现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持续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进展。
并且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小煤矿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要逐步关闭退出,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70号),加快推进小煤矿逐步关闭退出。国家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尽快依法关闭退出。
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3年内逐步淘汰。
落后产能方面,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89号),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违法生产的小煤矿,通过煤炭资源整合、产业升级、扩能改造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淘汰落后产能。
同时要促进省内煤炭销售。通过加大煤炭外销、发展煤化工产业等多项举措,减少煤炭企业库存,实现产销基本平衡。
在政策措施方面,《方案》表示,将引导困难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研究出台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处理破产重组或退出企业的债权债务,加紧研究实施社会托底政策,完善下岗分流人员安置政策。
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功能,加快推进对省属煤炭企业的整合重组,积极推动省属煤炭生产企业间的业务重组,优化生产组织,强化市场协同,防止恶性竞争,抱团抵御市场风险。
去库存方面,《方案》指出,截至2015年底,全省煤炭库存量317万吨,其他行业库存都在合理范围。去库存主要集中在煤炭行业,主要通过加大外销力度和鼓励省内电厂加大用量等多项举措,达到基本产销平衡。
在降成本方面,《方案》提出,甘肃省将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要通过政府从外部、企业从内部共同发力,力争1-2年企业降本增效取得初步效果,3年左右企业成本明显下降,盈利能力显著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