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2018年度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并发布了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 2018年4月12日,原告江某在被告某通讯器材店处订购iPhone7plus红色手机一台。
被告交付手机后,原告认为该机并非全新手机,于是委托有关部门对手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购买日期为2017年7月3日;顾客描述设备购买时间不正确;经序列号验证查询,设备之前有更换部件维修记录,手机保修期到2018年7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并给予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隐瞒涉案手机曾经销售过的真相,仍作为全新手机进行销售,构成欺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