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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选址和生产经营规模的政策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8  浏览次数:4822
核心提示:近年随着国家对企业环保要求的提高,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较以往明显增多。但据了解,发现企业普遍对该行业相关政策不太了解。因此

近年随着国家对企业环保要求的提高,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较以往明显增多。但据了解,发现企业普遍对该行业相关政策不太了解。因此,我们在这里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该行业的相关要求。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对废旧塑料综合利用行业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选址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1)PET再生瓶片类企业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2)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3)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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