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兰陵县富达纸箱厂因纸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便投入生产,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处罚。
决定书显示,5月27日,兰陵县环保局对兰陵县富达纸箱厂进行调查,发现其纸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便投入生产。6月20日,兰陵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兰陵县富达纸箱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但兰陵县富达纸箱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因此,兰陵县环保局视其为放弃以上权利。同时,决定对兰陵县富达纸箱厂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笔者了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因此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包装印刷企业一定要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后再投产,否则一旦事发,便会遭遇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