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打假”、“维权”的名义、通过恶意举报敲诈勒索商家牟利的“职业索赔”现象,今后将会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9月3日,由市场监管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的各界代表、专家认为,国家在3个月的时间里先后两次发文要求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释出了明确的政策信号。
今年以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陆续推出遏制“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的综合治理措施;各地法院对一批涉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案件宣判;知名打假人王海公开征集“假打”线索……严厉打击通过敲诈勒索牟利的“职业索赔”行为,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中央两次发文释出明确的政策信号
本届“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一位“职业索赔人”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在深圳针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案件。最后导致160余位执法、司法人员为其服务,耗时575天。在杭州,有“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投诉举报竟多达4280起。
针对基层出现的这些现象,国家在3个月内两次发布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对“职业索赔”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今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除此之外,上海、东莞、杭州余杭等地陆续出台了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的综合治理举措。深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从立法的角度约束和限制“职业索赔”的投诉举报行为;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推出了对商家的监管容错、免罚政策;杭州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确了恶意举报引发的复议诉讼不纳入政府考核。
多个刑事民事判例彰显司法部门态度
“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还梳理并公布了“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除了从中央到各地陆续出台遏制、打击“职业索赔”的政策和措施,多个法院对涉 “职业索赔”案件的判例,也体现出了当前司法领域对“职业索赔”的态度。
随着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一批打着“维权”、“打假”的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已经受到法律严惩。
今年4月,福建龙岩一名90后男子,利用广告法限定的绝对化用语“极限词”,对网店卖家进行恶意投诉敲诈勒索,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5月31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一个“以职业打假为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4名成员判处1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28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职业索赔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
不久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陶某等三名专门在网上利用“极限词”恶意投诉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院也在不断驳回“职业索赔”的不合理诉求。2019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12份终审判决书,事由均为在超市买到低价过期或无生产日期食品后主张1000元赔偿。
这些“驳回”的一个显著共同特点是,12起诉讼均涉及“职业索赔人”,一审均判决“职业索赔人”胜诉,二审均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职业索赔人”诉讼知识、举证能力并不弱于经营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消费者,对其主张的购买食品为无生产日期产品的事实未能提交充分证据,终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遏制“职业索赔”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中,知名打假人王海公开发声征集“假打”线索,主动撇清了和“职业索赔”的关系。
2019年8月1日,王海在网上公开征集“以打假之名实施调包诈骗及以虚假差评等方式对合法经营者敲诈勒索的假打线索”。作为资深的打假人,此次王海也曾遭遇过“假打”的质疑。此次公开发声,一方面凸显了他愿意接受公众监督的决心和勇气,另一方面也说明“职业索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对其进行打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在一些人眼中,“职业索赔”有一定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这完全是个误区!”拥有20年消费维权经验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表示,“职业索赔”现象之所以存在甚至泛滥,很大程度上在于大家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张德志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篇就开宗明义,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一些‘职业索赔人’专门盯着商品瑕疵、批量购买,甚至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利用恶意投诉举报作为自己牟利的手段,显然已经偏离了立法本意和保护消费者的初衷,反而让真正的消费维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张德志表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应当回归法律本身而不是曲解法律;只有坚定消费者立场,代表消费者的诉求,寻求社会共治,才能让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有精力去真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就如何遏制“职业索赔”的问题,来自天津、浙江、河北、山西等地的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认为应该从立法的层面,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从源头治理。
“从净化市场秩序的角度,针对电商的‘职业索赔’行为,我看几乎没有人任何正面作用。”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办主任吕国威介绍说,“职业索赔”群体的“吃相”非常难看,已经从过去敲诈威胁商家发展到了威胁执法人员。
“‘职业索赔’是一种社会现象,治理也是任务艰巨。”吕国威建议,除了推动法律条款的修订完善,也需要社会各界对 “职业索赔”行为有更加统一明确的认识,为政策“落地”提供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创新性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