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注销便利化改革六条措施》,进一步破解企业“退出难”问题。此次推出的六项注销便利化改革措施包括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免于补刻企业公章、减少注销申请材料、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和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属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该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董事等管理人员可通过企业简易注销,避免因被列入黑名单而导致个人信用受损、从业行为受限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改革原有办理注销登记一律提交清税证明的做法,登记注册机关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清税信息共享,对未办理过涉税申报登记且企业登记机关未查询到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
免于补刻企业公章。公章遗失的企业申请注销时,只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股东(出资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并提交公章遗失声明的报纸样张即可,无须再行补刻公章加盖申请注销材料或交回登记注册机关。
减少注销申请材料。对于全部股东一致同意解散的公司,按原有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清算报告书、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措施出台后,只需公司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报上述信息,并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签字盖章即可办理。
尊重股东意思自治。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经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确认同意公司解散的,在承诺已告知其他股东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凭确认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再次提交其余股东被告知和真实意思表示等证明材料,降低了企业注销成本。
推动“僵尸企业”退出。股东(出资人)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特定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推动解决该类“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程序障碍问题。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注销便利化改革措施,更有利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比,有效破解企业“进门容易出门难”问题,进一步提升市场资源配置和资源使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