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提出,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河北省明确,对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等产能置换项目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照产能减量或等量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对跨地区产能置换的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供应。